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章 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章 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努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发扬军队优良传统,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四)认真履职尽责,团结协作,勤奋敬业,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提高职业能力;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根据需要,依法转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努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发扬军队优良传统,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四)认真履职尽责,团结协作,勤奋敬业,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提高职业能力;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根据需要,依法转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