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六十条 对文职人员中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军队可以为文职人员岗位重要人才购买相关保险。文职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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