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