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形成考核报告、评语、鉴定或者等次等结果。其中,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聘(任)期考核和专项考核,根据需要明确考核结果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任用、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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