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章 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章 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