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不得交流:
(一)招录聘用后工作未满2年的;
(二)工作特别需要、暂无合适接替人选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流的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