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二十二条 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试用期内本人自愿放弃的,取消录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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