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二十一条 招录聘用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招录聘用其他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审批。招录聘用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由师级以上单位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