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五条 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社会化、货币化住房保障政策。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租住军队集体宿舍或者公寓住房。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租住军队集体宿舍或者公寓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