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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