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三)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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