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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