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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