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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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
第三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
第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
第八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
第九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
第十八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
第十九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九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