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