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