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