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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