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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