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