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