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