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