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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