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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