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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