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