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