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九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