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九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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