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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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 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第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第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
第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
第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
第六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
第六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七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
第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
第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九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
第十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
第十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十三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十三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