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