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