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