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 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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