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