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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