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条件稳步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试。
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自贸试验区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提供支持和便利。
本市建立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沪机构、市金融服务部门和管委会参加的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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