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三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查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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