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三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查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