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行政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发展规划,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招商引资、开发建设、人力资源、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四)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海警、金融监管、国家税务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职责,配合做好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
(六)统筹发布自贸试验区各项公共信息,开展对外联络和交流;
(七)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鼓励自贸试验区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一)负责实施《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行政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发展规划,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招商引资、开发建设、人力资源、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四)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海警、金融监管、国家税务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职责,配合做好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
(六)统筹发布自贸试验区各项公共信息,开展对外联络和交流;
(七)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鼓励自贸试验区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