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和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管委会授予相关的省级管理权限。
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
管委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
管委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