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
第二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
第三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推进自贸试验区建成中国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先导区以及具有国...
第四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就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先行先试,探索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
第六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
第七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建设、...
第八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和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管委会授予相关的省级管理权限。
对属于省人民政...
第九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海警、金融监管、国家税务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工作机...
第十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可以建立行政咨询机制,为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引进、重要改革措施等提供决策咨询。
...
第十一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管委会、驻区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的清单,以及...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二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一般实行与内资相同...
第十三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商事登记模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
自贸试验区实行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部门将法定许可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签字承...
第十五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省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建立...
第十六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
第十七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七条 海关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对油品、矿石等大宗商品和其他货...
第十八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八条 境外进入自贸试验区的货物,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进口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等重点敏感...
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十九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战略布局,合理规划油品储运、保税燃料油加注、石化产业、矿石中转...
第二十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二十条 国际航行船舶加注保税燃料油需要驶入自贸试验区内我国内水的开放水域的,经海事部门驻...
第二十一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二十一条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的,应当经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许可,取得...
第二十二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以原油、成品油为重点,利用全球资源,在舟山离岛片区布局形成大型油品储...
第二十三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二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优化原油精炼、油品加工、液体化工产业布局,完善石化产业上下游一体...
第二十四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规定放宽原油、成品油资质和配额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企...
第二十五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二十五条 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技术企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参与大宗商品...
第二十六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二十六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舟山航空产业园,发展飞机总装组装和制造、零部件保税物流及配套...
第二十七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科技、金融、信息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合作平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合作机制。
自贸试验区...
第二十九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参与长江经济带区域经贸合作,增强市场集聚和辐射功能,建设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条 自贸试验区加强与沿海沿江港口、“一带一路”沿线港口合作,建立跨区域港口联盟、港航联盟,增...
第三十一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以宁波舟山港为依托,推动国际航运产业发展,创新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的航运发展制...
第三十二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以“浙江舟山”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简化国际船舶营运许可、检验业务...
第三十三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海事部门驻区工作机构应当会同边检、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驻区工作机构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
第三十四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通过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支持国际中转、集拼、分拨、配送业务以及集装箱转...
第三十五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优化区域矿石接卸系统布局,建设国际配矿贸易中心,开展原产地认证联网核查,完善...
第三十六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加快拓展国际船舶管理服务,集聚船舶管理、航运交易、航运信息、航运保险、航运仲...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等方面的改革,建立与自贸试验...
第三十八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外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
第三十九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开展人...
第四十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内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自贸试验区内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要求的企业,其真实...
第四十一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内从事油品等大宗商品交易为主的交易平台或者交易所,可以在约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专...
第四十二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油品等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交易可以采用双币种计价、结算,鼓励采用人民币计...
第四十三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企业。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
第四十四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针对石油行业的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能源、化工等特殊风险保险业务,加...
第四十五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
第四十六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照国际通行税收政策,研究推动油品全产业链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自贸试验...
第四十七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内销货物选择性征收关税,根据企业申请,按照货物对应进口料...
第七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综合监管体系,整合监管信息资源,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全程...
第四十九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四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建立健全境内外追偿保障机制。
对属...
第五十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准入制度,引导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
第五十一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五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更加开放的国内外人才引进政策。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聘任制...
第五十二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五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拥有的股权、知识产权、利润、商业利益以及其他财产,符合条件...
第五十三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五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与省公共信用...
第五十四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五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
第五十五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五十五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仲裁、调解、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支持境内外高端...
第五十六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加强自贸试验区审判组织建设,依法设置与自贸试验区发展相适应的审判机构,健全涉及民事、商...
第五十七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五十七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地仲裁机构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
第五十八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五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法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公共政策转化机制、裁判引导机制、司法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