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内从事油品等大宗商品交易为主的交易平台或者交易所,可以在约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放大宗商品交易保证金。
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可以办理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相关的跨境经常项目下和政策允许的资本项目下的结算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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