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企业。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特殊项目公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收取外币租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开展包含人民币计价结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租赁资产交易、租赁资产跨境转让等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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