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针对石油行业的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能源、化工等特殊风险保险业务,加大再保险对巨灾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的支持力度。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服务石油行业的专营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设立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风险评估、损失理算、业务咨询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
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省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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