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与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相关的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准入条件。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法人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跨国企业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享受跨境投资融资汇兑便利等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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