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外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
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