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加快拓展国际船舶管理服务,集聚船舶管理、航运交易、航运信息、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邮轮游艇旅游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产业,优化航运发展服务环境,提升国际航运服务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