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通过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支持国际中转、集拼、分拨、配送业务以及集装箱转运业务和航空货邮国际中转业务发展。
中资航运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可以经营以宁波舟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宁波舟山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中资航运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可以经营以宁波舟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宁波舟山港之间的捎带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