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以“浙江舟山”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简化国际船舶营运许可、检验业务流程,推行国际船舶登记电子政务;对以“中国宁波舟山港”为船籍港回国登记的方便旗船舶,执行中资方便旗船舶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