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条 自贸试验区加强与沿海沿江港口、“一带一路”沿线港口合作,建立跨区域港口联盟、港航联盟,增强江海联运中转、分拨、配送等服务功能。
自贸试验区加强与沿海沿江口岸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托现有港口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和公共信息平台,统一相关数据标准和接口,完善江海联运信息与数据服务体系,实现与沿海沿江港航企业、货主、口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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