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合作平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合作机制。
自贸试验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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